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这是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提高到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高度上。据统计,全国目前有2亿左右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但拥有养老保险的不超过3000万人,多数人依然被排斥在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体系之外,严重制约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及解决"三农"问题的进程,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有鉴于此,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立法,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上的缺失,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无法可依。因此,消除法律缺位,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当今世界的法治国家,法律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已建立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国家,其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都是由国家立法实行强制和互济,政府依据立法组织和实施社会保障的各个项目。因此,建立健全独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保证。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很薄弱,极不完备,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跨世纪的治国方略极不相符。因此,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应是中国面向世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和发展趋势之一。
21世纪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立法上必须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税法》,结束社会保障领域长期以来"法出多门"的状态,确定社会保障工作统一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并结合农村的特点,制定出有别于城镇社会保障模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专门法规,尽快把广大农民工和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消除二元化经济模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有利于城乡融合、推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几十年来,以城市和农村户口为分水岭,二元化经济下的我国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迥然不同。与城市人口相比,农村人口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数量微不足道,绝大多数农民被排斥在了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而建立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
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是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核心。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围绕绝对贫困问题这个核心来构建其延伸现象,这一框架也应该分为三个层次:其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即把目前已经在城市实行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向农村推广-这是向农村贫困挑战的社保框架中最为基础的层次。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直接消灭绝对贫困现象的举措。这一制度的落实可以使农村贫困居民维持基本生活,并为其摆脱贫困陷阱提供一个安全台;其二开征农村社保税,因农业税的取消,对农民开征社保税,让农民承担一部分社保基金,有利于开展农村社会保障,采取经济发达地区全额计征农村社保税,经济欠发达地区减半计征农村社保税,经济落后地区暂免征农村社保税的方法。这样逐步缩小农村间的贫富差距。其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农村保障基金征集渠道,由中央、地方主要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承担一部分农村社保基金,或者将利息个人所得税,全额作为农村社保基金,因为,银行储蓄的大都是富裕人,从富裕人国家取得的利息个人所得税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向农村贫困人群转移支付,体现富人的剩余财产经国家调节后向弱势群体转移支付,也是消除贫困的途径之一。
三、通过税收政策,促进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税法》,从法律上明确开征社会保障税,将养老金、失业金、医疗金等统一到社会保障税中,法律上明确每个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交纳社会保障税;对农民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障税税率实行低税率,一般为工资总额的5%;对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税部分也实行低税率,一般为10%,这样企业和个人才能承担得起,若实行高税率,容易造成企业不愿意承担;或者对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税部分,给予一定税收优惠照顾,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按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额再扣除20%。总之,通过低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尽快建立起来。
四、建立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工程款财政支付中扣缴农民工社会养老金保险费制度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种基建工程款支出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在基建工程造价中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税金。直接费用包括工程材料、动力、工资等,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及其他支出等。目前,国有控股、个别民营建安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了参保,承担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但也存在对农民工未给予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而大部分民营建安企业对本单位的员工和民工一般均未给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未能承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建设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资金,是由财政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中支付,工程预算中含基建工人(包括农民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直接或间接费用。因此,政府在建设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中,财政部门扣缴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是义容不辞的义务,这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建立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工程款财政支付中扣缴农民工社会养老费制度,能有效制约农民工用工单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并调动农民工依法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二是促进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建立扣缴农民工社会养老费制度,使更多农民工及时参加到社会保险群体中,可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三是为社会养老保障增加社保基金。建立源泉扣缴农民工社会养老费制度,保证国家社保基金稳定增长。如国家财政投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工程款1000亿元,工资总额占20%,社会保险费单位按18%和个人缴纳按6%,社会保险费基金收入约48亿元,能及时弥补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不足的缺口。
四是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兑现,堵截拖欠工资。建立扣缴农民工社会养老费制度,政府可以从源头监控农民工工资保障情况,保证农民工及时获得工资,有效堵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发生,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利。
五是保证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质量。源泉控管制度建立,人大、政协等机关,可以有效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质量,堵截工程腐败的发生。
五、建立农民工个人社会养老保险永久性账户,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管理
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务工城市建立个人社会养老保险永久性(与身份证一致)账户,并可随时查询。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实上阻碍了农民工获得保险的权利,所以应该放宽条件,只要农民工能证明其工作状态即可。个人账户纪录农民工的个人缴费和每一季度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的)基本保险金的总和,以及全部积累基金的增值部分。个人账户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农民工可以在联网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据工作转换证明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转接,获得新工作所在地区该季度的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一管理,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存储与投资。个人账户的最后地域归属决定该账户所有者获得社会统筹账户的地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有义务通知账户所有人到其最近的机构或代理银行领取社会统筹账户。
农民工个人社会养老保险永久性账户,可以让农民工看到基本养老金的注入及养老金的增值状况,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奠定了基础。个人账户缴费灵活,关系变更简便清楚,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基本养老金因地方差异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可转移性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会统筹制度账户的建立及其过渡中的救济功能体现了社会共济性和国家对公民的保障,普及对农民工的社会关怀,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可以大大提高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趣和信心。统帐分开有助于资金管理,有助于推进企业缴费和地方统筹的规范化。该模式还考虑到了地方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地方自治,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效率要求;考虑到了制度的运转所需的利于协作与监督的体系设计,实现了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企业、农民工之间的权力与权力的平衡。这不仅能够提高政府和企业的信誉,而且有助于农民工、企业和政府之间建立相互的信任,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深入人心。
同时,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措施,是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在中国目前人们社会保障法制观念不强,各种拒缴、欠缴、挤占、挪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等现象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加强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应加紧制定有关制裁挤占、挪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法规的有效实施。